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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测绘院(衢州市自然资源数据中心、城市展示馆)章程

更新时间: 2024-03-13 作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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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国章程》《中国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衢州市测绘院(衢州市自然资源数据中心、衢州市城市展示馆)。单位住所为衢州市九龙南路39号。

  第三条衢州市测绘院是经衢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衢州市测绘院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为全市政府数字化转型、测绘及地理信息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具体承担全市自然资源(林业)系统数字化转型、基础测绘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及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工作;承担衢州市城市展示馆运行维护、全市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及公共公益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衢州市测绘院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执行法律和法规和衢州市测绘院“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根据法律和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的策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衢州市测绘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衢州市测绘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衢州市测绘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一)支持衢州市测绘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衢州市测绘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衢州市测绘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衢州市测绘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衢州市测绘院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衢州市测绘院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衢州市测绘院工作,全方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动反腐败斗争,逐步的提升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的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衢州市测绘院建立完整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衢州市测绘院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衢州市测绘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紧密关联的事项,一定要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衢州市测绘院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衢州市测绘院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衢州市测绘院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衢州市测绘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条衢州市测绘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3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一)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衢州市测绘院管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决议、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分析我市测绘地理信息、数字化转型、城市展示馆发展形势,研究衢州市测绘院工作战略性、全局性问题,讨论提出或决定有关方针、政策和重要行动举措。

  (三)研究衢州市测绘院工作相关的目标考核有关事项,审议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衢州市测绘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审议衢州市测绘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衢州市测绘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

  (四)研究讨论上报有关衢州市测绘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各室所负责人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衢州市测绘院重要业务工作。

  (一)议题提请。议题由院领导和室所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综合办公室进行协调,根据轻重缓急确定议题,报院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同意。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搞临时动议。议题呈报室所负责人应主动与议题涉及的人员会前做沟通协调,有关人员应及时反馈意见,努力形成共识、达成一致。提倡面对面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议题呈报室所负责人提请院分管领导协调,如在协调中有较大分歧,应继续研究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会议讨论。议题材料在上会前需做实质性修改的,修改稿须在会前再次征求相关负责人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定,并在会上作出重点说明。

  (三)准备材料。上会审议的议题,呈报室所负责人要在会前做好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准确掌握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提出符合政策、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和措施。制定重要政策性文件等议题,还应准备文件解读、宣传方案等相关材料。

  (四)提前通知。原则上综合办公室应提前1天将会议通知、会议材料送院领导及各室所负责人。

  (五)集体议事。议题由主办室所主要负责人汇报。会办室所可作适当补充,有重要原则性意见需要发言的,要简洁明了。与会人员对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六)做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做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对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需形成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要形成会议纪要,送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校核,经院领导会签,报院长签发。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八)材料归档。院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会议记录、院长签批的会议纪要原件和正式件等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及时归档。

  院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衢州市测绘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衢州市测绘院依据法律和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经营事物的规模和实际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单位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政务公开、信访、会务、考核、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统计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建、督察、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衢州市城市展示馆运行维护工作,负责衢州市社会经济、生态文明、发展成就展示和重点项目公示等行政辅助工作,开展宣传衢州市历史背景和文化、城市形象等公益服务工作。

  (二)测绘工程所: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技术支撑工作。开展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负责维护全市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系统。提供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水下地形测量、自然资源调查等技术服务。

  (三)应用发展所:负责市自然资源系统(林业系统)重大信息化项目、信息基础设施的管理事务,负责电子政务系统及综合性信息平台的运维。开展测绘基础和成果应用研究、测绘科技项目攻关、软件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等技术服务。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系统(林业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四)数据资源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林业)数据的统一管理,开展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推进数据的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开展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更新,负责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档案资料管理、分发及公共服务工作。开展全市综合、普通地图(集)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公开出版地图的技术审查工作。

  (五)监测质检所:负责全市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工作,开展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测绘成果质量鉴别判定工作。负责全市国土卫星遥感应用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全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工作。提供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三维实景数据建设、自然资源监测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衢州市测绘院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衢州市测绘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衢州市测绘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衢州市测绘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衢州市测绘院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中的重大决策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事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衢州市测绘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衢州市测绘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点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一条衢州市测绘院日常经费来源最重要的包含财政拨款收入和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第三十二条衢州市测绘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衢州市测绘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和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衢州市测绘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专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专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衢州市测绘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并根据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衢州市测绘院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的用途时,衢州市测绘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衢州市测绘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衢州市测绘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第四十一条衢州市测绘院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衢州市测绘院工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衢州市测绘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是衢州市测绘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衢州市测绘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衢州市测绘院规章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